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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新竹報導

一名葉姓男子日前騎車遭酒駕的張男撞上,張男倒臥在對向車道後,竟遭無照駕駛自小客車的江男超速輾斃,法院認為葉男當時不但未設警告標誌,事後還佯裝路人,未向員警說明情況,認定葉男有罪,高院21日判決葉男、江男依過失致人於死罪、肇事逃逸罪,分處1年徒刑、1年9月徒刑,此案仍可上訴。

據《中央社》報導,高院21日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葉男於民國99年間雙十節當天,騎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某路段時,遭酒後騎車的張姓男子撞上,張男倒臥在對向車道。

法院指出,事發當時葉男一心想扶起自己的機車,卻未在張男附近豎立警告標誌,導致張男被無照駕駛自小客車的江男超速輾斃,腸子外露。

葉男當時還請人報警,並在現場指揮交通,隨後則站在遠處佯裝路人,未向到場員警做任何說明。張男被送往醫院前即死亡。

法院一審認為葉男有「在場義務」之責,應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,若被害人於第一時間死亡,而無救護可能時,也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,才能離開現場,而葉男卻站在遠處,佯裝路人。

葉男聲稱,因自己扶好機車後,轉頭就看見張男被小客車輾過,根本來不及反應,而自己也一直都在現場等待救護車與警車到達,並將張男送醫後才離開。

法院一審本來依過失致人於死罪、肇事逃逸罪分別判處葉姓、江姓男子1年2月及1年8月徒刑,21日高院審理後,依肇事逃逸罪改判葉男1年徒刑,江男被改判1年9月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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